又到一年年末了,今年的年终奖在向你招手了吗?今年的工资都领到手了吗?
身为HR在特别要在工资这个问题上能够严谨无纰漏,一定要避免在发工资中的这8种大坑。
01、以公司亏钱为由不发年终奖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年终奖一般是企业按照企业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综合因素推出的激励措施,年终奖的发放不具备强制性,各企业可以根据业绩,按“自己的标准”发放。
1、如双方在签《劳动合同》时有约定的,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好坏,都应该遵从约定;
2、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如果发放,发放时间通常由企业自己决定。
02、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被扣工资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
03、加班费拖到年底发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要求补齐所欠工资,也可以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04、工资打“白条”,今年工资明年发
有的企业为了留住员工,还会将员工年底的工资扣下,等职工过完节后再发。这样做违法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05、工资面议,不留证据难以维权
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都会有“工资面议”的说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资面议”只是一个口头协议的过程,“面议”的结果如何,必须由双方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加以确认。如果没有形成文字,在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时,只能是口说无凭。
06、休假就不给员工发工资
在一些法定休假日中,虽然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旧应当依法给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
放假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07、以餐票或实物抵工资
有些劳动者除了拿到手的工资有部分是现金外,单位会发放食堂用的餐票或其他实物来代替,这样可以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08、个人工资基数就是社保缴费基数
现在多数企业认为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就是依法缴纳社保了。
其实不然,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企业社保缴纳基数,职工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数,这才是依法缴纳社保的标准,此为“双基数”。
之前企业还可以蒙混过关,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司和大数据司的成立可以轻松检查出企业违规的缴纳方式!
在企业的员工工资管理中,各位HR一定要合理计算,避免出现不合法的情形,从而面临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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